答: ?建筑施工企業(yè)經(jīng)營承攬因受資質的限制,普遍存在資質共享或借用資質問題,主要表現(xiàn)為:集團公司之間或下屬子公司之間互相借用資質、子公司與集團公司共用資質進行投標,即無資質或者資質等級不符合建設工程資質標準的企業(yè)或者個人,以有資質或者資質等級標準與承包工程相符的施工企業(yè)的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。合同簽訂后,名義上的工程承包人并不實際組織施工,而是在收取一定數(shù)量管理費的前提下,將承攬的工程交由無資質或者資質等級低的企業(yè)或者個人完成。會導致合同主體與施工主體不一致的情況發(fā)生。
關于子公司借用集團資質的問題,“營改增”后,子公司借用集團公司資質中標,如果只設一套集團的賬,該子公司項目部的收入、成本以集團名義核算,發(fā)票的取得以集團公司為購貨方,賬務處理無法在子公司反映,收入和利潤無法匯總到子公司;如果子公司設立賬目,該子公司項目部的收入、成本匯總到子公司,但是發(fā)票和合同均以集團公司名義開具或簽訂,存在三流不一致問題。
借用外單位資質承攬項目,“營改增”后,只能以出借方名義進行核算,賬務處理無法在借用單位反映,收入和利潤無法匯總到借用單位,并且“營改增”后管理風險加大,進項稅額取得不充分,會導致稅負提高,利潤減少,資金緊張,掛靠剔除管理費后很難盈利。
對外出借資質的影響。對外單位出借資質,不僅違反了建筑法關于建筑施工企業(yè)不得出借資質證書或允許他人以本企業(yè)的名義承攬工程的有關規(guī)定,而且借用單位必須以出借單位的名義核算賬目和繳納增值稅,而對出借單位來說無法控制這些交易的真實性,給自身帶來很大法律和稅收風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