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(qū)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》(以下簡稱《安排》)第十一條第三款,僅就雙方可以互免利息所得稅的金融機構做了原則性規(guī)定,未做具體列明。
澳門方面提出,鑒于 “澳門金融管理局”等澳門機構符合《安排》第十一條第三款所列條件,且在內地開展業(yè)務取得利息所得,為便于澳門政府相關部門和政府所有的金融機構能夠享受《安排》利息所得的免稅待遇,建議參照內地對外簽署的稅收協(xié)定(包括內地與香港的稅收安排),對雙方主管當局認同可享受《安排》該條款待遇的機構進行列舉明確。內地方面同意澳門方面建議。經商,雙方一致認可下列機構為《安排》第十一條第三款所指機構:
在澳門特別行政區(qū),指:“澳門金融管理局”、“退休基金會”和“社會保障基金”。
在內地,指:“國家開發(fā)銀行”、“中國進出口銀行”、“中國農業(yè)發(fā)展銀行”、“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”和“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”。
來源:國家稅務總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