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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稅總發(fā)〔2016〕47號 – 關于印發(fā)《系統(tǒng)督查管理辦法》的通知
      發(fā)布日期:2016-4-22

      國家稅務總局

      關于印發(fā)《系統(tǒng)督查管理辦法》的通知

      稅總發(fā)〔2016〕47號

      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、地方稅務局,局內各單位:
        為進一步做好系統(tǒng)督查工作,更好地推動重點工作落實,國家稅務總局對2015年2月制定的《系統(tǒng)督查管理辦法(試行)》進行了修訂?,F(xiàn)將修訂后的《系統(tǒng)督查管理辦法》印發(fā)給你們,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?!秶叶悇湛偩株P于印發(fā)〈系統(tǒng)督查管理辦法(試行)〉的通知》(稅總發(fā)〔2015〕19號)同時廢止。

        附件:1.關于XXX的督查(整改)通知(模板)    

           2.國家稅務總局督查組公告(模板)    

           3.督查工作底稿(模板)    

           4.督查報告(模板)    

           5.督查發(fā)現(xiàn)問題整改臺賬(模板)
           6.系統(tǒng)督查專報(模板)  
        

      國家稅務總局
      2016年4月5日  

      系統(tǒng)督查管理辦法


      第一章 總 則

        第一條 為了規(guī)范系統(tǒng)督查工作,科學推進工作落實,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、國務院辦公廳有關加強督查工作的規(guī)定,結合稅收工作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      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稅務總局組織的系統(tǒng)督查。
        第三條 系統(tǒng)督查是指為保證黨中央和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、稅務總局重要工作安排的落實及熱點難點問題的解決,采取適當方式,對下級稅務機關進行督促檢查。
        第四條 系統(tǒng)督查應當堅持圍繞中心、服務大局,組織安排、領導授權,實事求是、客觀公正的原則。
        第五條 系統(tǒng)督查由辦公廳負責組織協(xié)調。辦公廳應當在稅務總局監(jiān)督檢查工作聯(lián)席會議的統(tǒng)籌下,加強與督察內審、巡視、干部監(jiān)督部門以及相關司局的協(xié)調,形成工作合力,避免重復交叉,減輕基層負擔。


      第二章 方式和流程

        第六條 系統(tǒng)督查流程一般包括:督查立項、實施準備、實地督查、反饋意見、總結匯報、督促整改等環(huán)節(jié)。
        第七條 督查立項。每年年初,各司局根據年度稅收工作重點任務,向辦公廳報送督查工作建議,說明需要督查的事項、對象、時間等。辦公廳進行匯總,經稅務總局監(jiān)督檢查工作聯(lián)席會議統(tǒng)籌協(xié)調,報局領導審定后形成年度督查計劃。
        開展督查前,根據年度督查計劃和工作推進情況,辦公廳擬定督查事項、對象、時間等,報局領導批準立項。
        第八條 實施準備。辦公廳應當組織做好以下準備工作:
       ?。ㄒ唬M定方案。會同相關司局制定督查方案,一般包括督查事項、依據、標準、方式、對象和時間安排等。
       ?。ǘ┙M建督查組。會商相關司局和省稅務機關,抽調人員組成若干督查組,并確定督查組組長、聯(lián)絡員。要充分發(fā)揮督查專員庫、稅務領軍人才、專業(yè)人才庫人員作用。
       ?。ㄈ╅_展培訓。編印督查工作手冊,分發(fā)全體督查人員;組織開展業(yè)務培訓,講解業(yè)務政策、督查重點、方式方法、注意事項等。
       ?。ㄋ模┫掳l(fā)督查通知。一般提前3個工作日向被督查單位下發(fā)督查通知(模板見附件1),告知督查事項、工作安排、督查組成員及有關要求。
       ?。ㄎ澹┌l(fā)布督查公告。按照督查工作要求,被督查單位應在辦公樓、內外網站、辦稅服務廳等顯著位置發(fā)布稅務總局督查組公告(模板見附件2),一般包括:督查事項、對象、時間和聯(lián)系方式等。
        第九條 實地督查。督查中一般由2位以上督查組成員參加。督查人員要認真做好記錄,填寫督查工作底稿(模板見附件3),主要采取以下方式進行:
        (一)聽取被督查單位關于督查事項的工作匯報。
       ?。ǘ┱匍_稅務干部和納稅人座談會,圍繞督查事項聽取意見建議。
       ?。ㄈ┎殚喯嚓P文件、會議紀要、稅收執(zhí)法卷宗和文書等資料。
       ?。ㄋ模┎樵兌愂招畔⑾到y(tǒng)有關數(shù)據、文檔。
        (五)選擇部分市、縣稅務機關,深入了解基層工作落實情況。
       ?。┳咴L納稅人,征求意見建議。
       ?。ㄆ撸{稅人通過電話、郵件等途徑反映的相關問題進行調查、核實。
       ?。ò耍┒讲楣ぷ髦邪l(fā)現(xiàn)被督查單位存在問題的,必要時可以約談相關人員,進一步了解情況。
        第十條 反饋意見。督查組與被督查單位交換意見,對總體情況作出評價,指出存在問題,提出對策建議,推動有關問題的解決。
        第十一條 總結匯報。各督查組組長負責組織起草,形成內容詳實、觀點鮮明、建議明確的督查分報告(模板見附件4),辦公廳根據各督查組報告匯總形成總報告。
        第十二條 督促整改。針對督查發(fā)現(xiàn)的問題,辦公廳向被督查單位分別制發(fā)整改通知(模板見附件1),明確需要整改的問題、時限及有關要求。對于普遍性問題,通知全國稅務機關進行自查整改。
        被督查單位按照整改通知要求,制定整改方案,并以正式公文(××稅函)報稅務總局辦公廳;認真整改到位,并將整改報告以正式公文(××稅發(fā))報稅務總局。建立整改臺賬(模板見附件5),堅持對賬銷號。
        辦公廳審核匯總被督查單位的整改方案、整改報告,跟蹤整改情況,督促整改到位,將整改結果及時匯總報局領導。
        第十三條 對部分事項,可以采取文件、電話等方式開展案頭督查。
       ?。ㄒ唬┝㈨椡ㄖ=浘诸I導或者辦公廳領導批準,下發(fā)督查通知,布置督查任務。
       ?。ǘ└櫞咿k。對需要落實和整改的事項,進行跟蹤催辦,督促被督查單位落實整改到位。
       ?。ㄈ┣闆r反饋。被督查單位按要求認真整改到位,并將整改報告以正式公文(××稅發(fā))報稅務總局。
       ?。ㄋ模┛偨Y報告。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審核分析,報局領導。
        第十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,采取暗訪的形式開展督查。對稅務機關的暗訪,可以通過拍照、錄音、錄像等留存記錄,填寫督查工作底稿;必要時暗訪人員可以公開身份,進一步核實有關問題。
        第十五條 開展系統(tǒng)督查過程中,可以邀請第三方機構,對有關政策措施落實情況開展評估,或通過互聯(lián)網絡對落實效果進行評價。
        第十六條 稅務總局適時組織省稅務機關開展交叉督查。承擔督查任務的省稅務機關按照稅務總局督查方案,組建督查組對被督查單位實施督查,提交督查報告。
        督查組聯(lián)絡員由稅務總局指定。
        第十七條 為確保督查發(fā)現(xiàn)的問題整改落實到位,對部分單位組織開展“二次督查”。督查主要內容:
       ?。ㄒ唬┱耐ㄖ兄赋鰡栴}的整改落實情況。
        (二)整改落實長效機制建設情況。
       ?。ㄈ┥形凑穆鋵嵉膯栴}及原因。
       ?。ㄋ模┬枰私獾钠渌闆r。

      第三章 組織管理

        第十八條 督查組向稅務總局負責,發(fā)現(xiàn)重大問題和重大線索要及時報告。督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。聯(lián)絡員應當做好與被督查單位、辦公廳的溝通聯(lián)系。
        第十九條 建立督查專員庫。稅務總局從省稅務機關甄選人員,建立綜合素質高、專業(yè)能力強、結構合理、數(shù)量適度的督查專員庫,并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進行人員調整。
        第二十條 開展系統(tǒng)督查過程中,可以邀請稅務新聞媒體或其他社會新聞媒體,報道督查工作開展情況,對落實情況好的單位進行宣傳,對落實不力的典型情況予以曝光。
        第二十一條 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對稅務總局提出的意見建議,由辦公廳轉交相關司局及時研究提出處理意見,報局領導審定后予以答復。
        第二十二條 督查工作結束后,督查組應及時將被督查單位的匯報材料、電話記錄、電子郵件、座談會記錄、工作底稿等資料整理后報辦公廳。辦公廳按檔案管理規(guī)定進行整理歸檔,不需要歸檔的資料保存2年。
        第二十三條 辦公廳編發(fā)《系統(tǒng)督查專報》(模板見附件6),反映稅務總局督查工作開展情況和各地督查工作經驗、整改落實情況。
        第二十四條 辦公廳采取培訓交流、跟班學習、交叉督查、督查調研、績效考評等方式,推動各地稅務機關加強督查工作。

      第四章 結果運用

        第二十五條 對督查中發(fā)現(xiàn)的先進典型單位和人員、好的經驗做法進行通報表揚。
        第二十六條 對績效考評排名前三位或督查發(fā)現(xiàn)問題少的單位,報局領導批準后在次年實行“免督查”。
        第二十七條 辦公廳將督查結果提交人事司,人事司將督查結果作為評先評優(yōu)、干部考核和提拔任用的參考。
        第二十八條 對督查發(fā)現(xiàn)的問題,在績效考評中對被督查單位相應給予減分;辦公廳將督查報告轉交給相關司局,作為司局考評省稅務機關的重要依據。
        第二十九條 對督查發(fā)現(xiàn)的問題,由辦公廳轉交相關司局研究提出處理意見。涉及問責的,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程序,由相應問責主體進行問責處理。
        對需要稅務總局進行問責的,由駐稅務總局紀檢組會同相關司局進一步核實情況,提出具體問責意見,報局領導審批后實施問責;對需要省以下稅務機關問責的,由省稅務機關組織提出問責意見,辦公廳匯總提請駐稅務總局紀檢組審核同意后,按程序實施問責。

      第五章 工作紀律


        第三十條 督查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,客觀反映督查情況,如實記錄問題,公正評價被督查單位,不得放寬督查標準或者隱瞞督查發(fā)現(xiàn)的問題。
        第三十一條 督查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(guī)定精神,認真落實公務接待管理辦法,不得違反各項廉政規(guī)定。
        第三十二條 督查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工作紀律,不得向被督查單位泄露與督查工作有關的保密信息;對被督查單位提供的有關信息負保密責任;對反映問題的人員或單位信息保密。
        第三十三條 對認真履行職責、忠于職守、堅持原則、取得顯著成績的督查組和督查人員,應給予表彰獎勵。
        第三十四條 督查人員對被督查單位人員或納稅人反映強烈的問題,應核實未核實、應報告未報告的,追究相關責任人的紀律責任。
        對濫用職權、徇私舞弊、玩忽職守、泄漏秘密的督查人員,依照規(guī)定程序處理。
        第三十五條 對拒絕督查、不配合督查、拒不提供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、整改落實不力或者瞞報、虛報整改情況以及報復刁難反映問題人員的,按照有關規(guī)定處理。


      第六章 附 則

        第三十六條 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、地方稅務局可參照本辦法,結合實際,制定本單位系統(tǒng)督查管理辦法。
       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稅務總局辦公廳負責解釋。
       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(fā)之日起施行。

      來源:國家稅務總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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